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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兼业保险代理人的特点介绍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9 13:41)    点击:150

  关于我国兼业保险代理人的特点介绍

  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本文主要介绍兼业保险代理人的特点。

  一、主体多,分布广

  由于保险兼业代理人这一角色从主体上讲不是独立法人,经营管理风险低,这使其较保险代理公司(专业代理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更易获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

  按照现行规定,只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即可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1、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3、固定的营业场所;

  4、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这就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发展创造了比较宽松的环境,以深圳市为例,目前全市经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保险代理公司只有2家;但获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机构则有1320家。2001年兼业代理保费收入近8亿元,占全市保费收入的14.75%;而代理公司保费收入仅为0.5亿元,约占全市保费收入的1%。在兼业代理业务中,既有行业代理(如铁路部门代理铁路货运险),又有企业代理(如集团公司财务部门为各子公司统一代理保险业务);既有单一险种代理(如社区物业管理部门通常只代理家财险),又有多险种代理(如银行机构的代理范围基本覆盖了各主要险种)。

  二、联系主业,发展空间大

  由于兼业代理机构在主(兼)业产品的销售场所、销售对象、销售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因此能更好地为客户投保提供便利。同时,由于是兼业,其业务场地、人员、设备等具有通用性、共享性,因此其营业成本是最低廉的。这些优越条件使兼业代理业务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而也成为保险机构进行市场竞争的一个重点。

  三、单位有转移风险的客观要求

  通过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单位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代理费,这一点与专业代理机构是相同的。但不同之处在于兼业代理单位往往有转移风险的客观要求,即:如果不向服务对象提供某些保险保障,则自身可能面临极大的经营风险、赔偿风险。因此,其主管部门对通过保险转移风险十分重视,甚至通过立法或政府法规予以推广。如:1998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个人贷款以房产为抵押的必须办理房屋保险。199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七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001年5月,国家旅游局颁发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明令从9月1日起,中国境内的旅行社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同时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等等。

  四、监管比较复杂

  1、业代理机构数量多、分布广、行业复杂,日常管理工作由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履行,监管部门难以实施经常性,覆盖面广的动态监管。

  2、代理机构的许多违规问题是以主业的财务、业务渠道作掩护的,但监管机关的稽查只能监管代理保险部分,不能涉及主业,这就形成了监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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