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孙学军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判断是不是虚假民事诉讼?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7 13:09)    点击:33

实践中,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人民法院能否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网友咨询: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判断是不是虚假民事诉讼?

律师解答: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

一般认为,当事人一方主张另一方偿还欠款,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且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借款的时间、资金往来情况、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借款的用途、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等方面来看,当事人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亦未作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律师解析:

民间借贷中的虚假民事诉讼,是民间借贷领域中的一大毒瘤,必须予以整治。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孙学军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保险理赔  债权债务  损害赔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孙学军律师,孙学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孙学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04439966,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孙学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延边律师 | 延边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孙学军律师主页,您是第1875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