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是哪些情况?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7 13:08) 点击:31 |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紧急情况,是指如不采取先予执行实现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将严重影响其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情况。 网友咨询: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是哪些情况? 律师解答: 首先,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其中第三项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该案件的事实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显而易见。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主要指,申请人是依靠被告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的,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原告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须依靠被告提供一定的条件或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进行,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也是先予执行的必备条件,如果被申请人无履行能力,先予执行也就无法进行,因为此时如果裁定先予执行,可能会使被申请人无法维持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甚至破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仅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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